債的擔保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書不記,熟讀可記;義不精,細思可精。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預習階段考點,希望同學們可以堅持打卡,認真學習哦!
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
擔保方式 | 發生原因 | 擔保基礎 | ||
約定擔保 | 法定擔保 | 信用擔保 | 財產擔保 | |
保證 | √ | √ | ||
抵押 | √ | √ | ||
質押 | √ | √ | ||
留置 | √ | √ | ||
定金 | √ | √ |
一、保證
1.保證基礎
保證合同 |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
特征 | (1)單務、無償、諾成、要式合同 (2)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成立方式 | (1)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
保證人 | (1)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
保證方式 | 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 |
一般保證 |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
先訴抗辯權 |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
連帶責任保證 |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 |
2.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3.保證責任
4.共同擔保
(1)共同保證
(2)共同擔保
(3)共同擔保內部擔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
二、定金
1.定金規則
概念 |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
合同類型 | 實踐合同: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
定金數額 |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 |
定金罰則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定金罰則適用規則(2024年新增) | (1)雙方當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違約行為,其中一方請求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一方僅有輕微違約,對方具有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違約行為,輕微違約方主張適用定金罰則,對方以輕微違約方也構成違約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對該抗辯不予支持 |
定金罰則適用規則(2024年新增) | (2)當事人一方已經部分履行合同,對方接受并主張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方主張按照合同整體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違約方主張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定金VS違約金 |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與違約金不得同時適用) |
定金VS賠償損失 |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
(2)定金的類型(2024年新增)
是否屬于定金 | (1)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是沒有約定定金性質,一方主張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當事人約定了定金性質,但是未約定定金類型或者約定不明,一方主張為違約定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立約定金 |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合同的擔保,一方拒絕訂立合同或者在磋商訂立合同時違背誠信原則導致未能訂立合同,對方主張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成約定金 |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條件,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并為對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在對方接受履行時已經成立或者生效(實際履行規則) |
解約定金 | 當事人約定定金性質為解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張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的,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張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所屬章節: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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