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效力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可以忘掉失敗,不過要牢記失敗中的教訓,并且從中吸取經驗。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同學們快來完成進入打卡吧!
債的效力
1.債權的效力
債權的請求力 | 債權人依其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的效力,包括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請求之力和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訴請履行之力 |
債權的執行力 | 債務人不履行依給付之訴判決所確定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通過執行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以實現其債權的效力 【舉例】以債務人提供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債權,屬于欠缺執行力的債權 |
債權的保持力 | 債權人可以永久保持所受領債務人給付的效力 【舉例】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且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的債權:不具有請求力,但仍具有保持力(債務人一旦履行,債權人即有權受領并得永久保持) |
2.債權人受領遲延
概念 | 債權人對債務人已提出的給付,未受領或者未為給付完成提供必要協助的事實(受領遲延是債權人對協助義務的違反) |
構成要件 | (1)須有履行上需要債權人協助的債務 (2)須債務人已按債的內容提出給付,使債權人處于可予受領的狀態 (3)須債權人未予受領,包括不能受領和拒絕受領兩種情況 |
法律后果 | (1)減免債務人的責任 (2)使債權人承受不利益(即不利的法律后果) |
3.債務的效力(債之關系上的義務群)
給付義務 | 復數給付之間的關系 | 主給付義務 | 債的關系所固有的、必備的并決定債的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 |
從給付義務 | 輔助主給付義務的義務,它并不決定債的關系類型,但債權人可以就從給付義務獨立訴請履行,如自行車買賣中交付文件資料(從給付義務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法律規定以及誠信原則而發生) 【提示】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救濟:當事人一方未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開具發票、提供證明文件等非主要債務,對方請求繼續履行該債務并賠償因怠于履行該債務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對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該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補充) | ||
給付義務的原發性或繼發性 | 原給付義務 | 債原本存在的給付義務(第一次給付義務) | |
次給付義務 | 當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定事由發生變化而產生的義務(第二次給付義務),主要情形包括: (1)因原給付義務的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義務 (2)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恢復原狀的義務 | ||
給付與預期利益的關系(2024新增) | 給付行為 | 給付內容只考慮給付行為本身,而不考慮是否有預期利益即發生履行效力,如:律師代理(完成代理行為本身即完成給付) | |
給付效果 | 給付內容不僅要考慮行為本身,還要謀求相對人預期利益,如:承攬(承攬行為+達到定作人預期效果) | ||
附隨義務 | (1)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依債的關系發展情形所發生的對相對人的告知、照顧、保護等義務;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債的關系的發展,于個別情形要求當事人有所作為或者不作為,以此維護對方的固有利益不受損害 (2)附隨義務不得獨立訴請履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僅能基于債務違反而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舉例】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 ||
前合同義務 | 當事人為訂立合同而進行接觸、磋商階段所負擔的說明、告知、保護、注意等義務 | ||
法定義務,對前合同義務的違反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 |||
后合同義務 | (1)合同之債消滅后,當事人為了維護給付效果或者為了協助相對方終了善后事務所負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如勞動者離職后不得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2)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 ||
不真正義務 | (1)在債的關系中,為使己方權利或利益完全實現,而由債權人負擔的義務或風險 (2)不真正義務的承擔人為債權人 (3)通常不得請求履行,違反亦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債權人遭受權利減損或者喪失的不利益 | ||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 |||
4.債務違反及其效力
(1)給付不能
(2)給付拒絕
(3)不完全給付
(4)給付遲延
所屬章節: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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