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稅務師備考的知識量巨大,只有不斷努力才能跟上進度。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快來學習吧!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 意思表示 | 單方法律行為 | 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民事法律行為成立 |
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 | 雙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 | ||
特別成立要件 | 要物法律行為 | 標的物交付,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 |
要式法律行為 | 書面或者公證形式的制作,如抵押合同須以書面形式 |
2.意思表示的概念與構成要素
概念 | 民事主體將欲產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通過適當方式的對外表示 | |
構成要素 | 主觀要素 | 行為意思、表示意識、效果意思 |
客觀要素 | 表示行為 |
3.意思表示生效的時間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對話方式 |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了解生效主義) | ||
非對話方式 | 數據電文 | 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 ||
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 | 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 | |||
未指定特定系統 |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 |||
其他 |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到達生效主義) | |||
公告方式 |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 |||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4.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 |
意思表示真實 | ||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限于“效力性強制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
特別生效要件 | 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 | 所附條件成就 |
附始期法律行為 | 所附期限屆至 | |
公示行為 | 采用法定公示方式 | |
效力待定行為 | 第三人同意 | |
遺囑 | 立遺囑人死亡 | |
法律規定須經批準 | 獲得批準 |
5.完全生效民事法律行為VS尚未完全生效民事法律行為(也稱“待生效民事法律行為”)
完全生效民事法律行為 | 完全具備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
尚未完全生效民事法律行為 | (1)該民事法律行為已成立、且具備一般生效要件;但存在法定或約定的特別生效要件,而該特別生效要件尚未成就的民事法律行為 (2)其效力狀態屬于待生效(非終局的效力狀態,而是過渡性、暫時性效力狀態) (3)由于具備一般生效要件,因此具有一定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或者變更 (4)如特別生效要件確定不能成就,即轉化為“確定不生效民事法律行為” |
6.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情形 |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2)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3)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但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5)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舉例】①影響政治安全、經濟安全、軍事安全等國家安全;②影響社會穩定、公平競爭秩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違背社會公共秩序;③背離社會公德、家庭倫理或者有損人格尊嚴等違背善良風俗等(2024年調整) |
后果 | (1)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自始無效) (2)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7.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情形:
(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動機錯誤不屬于重大誤解)。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8.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生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9.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情形 | (1)無權處分行為 (2)狹義無權代理(不構成表見代理的無權代理) (3)債務承擔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法律行為 【解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人民法院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后果,以及標的、數量、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面認定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
催告 |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
撤銷 | 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釋】“善意”,是指相對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并不知曉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對此不具有重大過失 |
所屬章節:第七章 民法總論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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