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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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一、民法的概念、特征
1.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
特征 | (1)民法是權利法,是以民事權利為核心的實體部門法 (2)民法是平等者之間的法律;民法對民事主體平等賦權、平等保護,體現民法的平等理念 (3)民法規范多為任意性規范,體現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 |
二、民事責任
1.民事責任的概念與特征
概念 | 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的民事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
特征 | (1)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 (2)民事責任具有直接救濟性:填補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其補償范圍與加害人所造成的損害大致相當(填平原則) (3)民事責任具有強制性 |
2.民事責任的分類
根據民事責任的產生原因劃分 | 侵權責任 | 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他人損害,依法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 |
違約責任 | 因違反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 ||
締約過失責任 | 違反先合同義務致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 ||
根據民事責任的內容劃分 | 財產責任 | 如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 |
非財產責任 | 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 ||
根據復數責任人之間的對外關系劃分 | 按份責任 | 對外 | 復數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人僅按其確定份額對外承擔責任,對超出其份額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
對內 |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 ||
連帶責任 | 對外 | 復數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人均有義務應權利主體的請求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責任的復數主體民事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 |
對內 |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 ||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 |||
根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舉證方式劃分 | 過錯責任 | 以過錯作為主觀要件的侵權責任(加害人的過錯須由受害人舉證證明)(法律若無特別規定,侵權責任皆為過錯責任) | |
推定過錯責任 | 以法律推定的過錯作為主觀要件的侵權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加害人須自證無過錯方能免責,加害人若不能自證無過錯,法律即推定其有過錯)(適用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 ||
無過錯責任 (不問過錯責任) | 不以過錯作為主觀要件的侵權責任(免除了受害人對加害人過錯的舉證責任,同時,加害人也不得以自證無過錯而免責)(適用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 ||
根據出資人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劃分 | 有限責任 | 出資人僅以其出資財產為限對企業債務所承擔的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所承擔的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所承擔的責任 | |
無限責任 | 出資人須以其包括出資財產在內的全部財產對企業債務所承擔的責任,如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所承擔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
3.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免責事由
承擔方式 |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繼續履行;(8)賠償損失;(9)支付違約金;(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1)賠禮道歉 【提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
免責事由 | 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緊急救助行為、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致害、自甘冒險、自助行為 |
所屬章節:第七章 民法總論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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