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違法案件審理程序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稅務師考試備考正處于預習階段,現階段不需要對知識點系統的學習,以掌握恒考點為主。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預習考點,希望同學們可以堅持學習!
稅收違法案件審理程序
審理機構 | (1)省以下各級稅務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審理重大稅務案件 (2)審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 (3)審理委員會主任由稅務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稅務局其他領導擔任 (4)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部門,辦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人兼任 | |
職責 | 稽查局 | 提交重大稅務案件證據材料、擬作稅務處理處罰意見、舉行聽證 |
審理委員會 | 成員單位根據部門職責參加案件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 |
回避 | (1)審理參與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決定 (2)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的回避,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決定 | |
提請 | 稽查局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序終結后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 | |
書面審理 | (1)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自批準受理重大稅務案件之日起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 (2)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自收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審理意見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3)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一致,或者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后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起草審理意見書,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批準 | |
會議審理 | (1)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報告,提請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 (2)成員單位應當派員參加會議,2/3以上成員單位到會方可開會 (3)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4)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審理情況制作審理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5)審理紀要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審理意見書由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注意2個文件簽發主體不同) | |
補充調查 | (1)稽查局補充調查不應超過30日,有特殊情況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稽查局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的,或者補充調查后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終止審理 | |
審理期限 | (1)重大稅務案件應當自批準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理決定,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理決定的,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2)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擬處理意見報上一級稅務局審理委員會備案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 |
處罰決定 | (1)稽查局應當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加蓋稽查局印章后送達執行 (2)文書送達后5日內,由稽查局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
所屬章節: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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