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執行程序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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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執行程序
延期、分期繳納罰款 |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不能“減免”) |
審執分離 | (1)除依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2)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
當場收繳罰款情形 | (1)依照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①依法給予100元以下的罰款的 ②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2)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
當場收繳應開具專用票據 |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
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措施 |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3)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4)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稅務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措施 |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提示1】在法定的復議和訴訟期內,稅務機關不得對處罰決定實施強制執行 【提示2】根據修訂后《行政復議法》,對于稅務機關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屬于復議前置型行政行為,因此相關強制執行條件是“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履行的” |
行政處罰的救濟 | (1)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3)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
上繳國庫 |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
所屬章節: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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