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實行為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在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中,傳統的死記硬背方式已不再是主流,考試更多地通過案例來檢驗考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能力。因此,考生們應在深入理解的基礎上記憶知識點,并學會在案例分析中靈活應用所學知識。
行政事實行為
1.行政事實行為
概念 | 不以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而產生事實上效果的行為 【舉例】市場監管部門在報紙上發布某些產品不合格的警示 |
特征 | (1)公法上的行為 (2)實施行政職權的行為(行政主體應在職權范圍內實施,受到行政法原則的約束) (3)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 |
分類 | (1)執行性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進行的沒收物品行為;民政管理部門根據行政給付決定發放特定人生活補助金的行為) (2)通知性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機關對相對人提出意見、勸告、提供的咨詢服務) (3)協商性行政事實行為 |
合法要件 | 主體合法、權限合法、程序合法 |
救濟 | 對已經作出的違法行使職權且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行政事實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國家賠償(因我國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限于行政法律行為,行政相對人對于行政事實行為不得提起撤銷之訴、給付之訴) |
2.行政指導(行政事實行為)
概念 | 行政主體為了達到某種行政目的,在其職權范圍內采用希望、勸告、建議、指示等非強制性手段謀求行政相對人協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動 |
特征 | 行政性、非強制性 |
要求 | 有法律依據、職權范圍內、遵守有關程序法的規定 |
救濟 | 申請國家賠償,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因為行政指導系行政事實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 |
所屬章節:第一章 行政法律基本理論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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