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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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或者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2024年新增)
(一)中央行政機關
類型 | 特征、舉例 |
國務院(行政主體)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
國務院組成部門 (行政主體) | 國務院各部委: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司法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等(部委行署) |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行政主體) | 公安部管理的國家移民管理局、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鐵路局、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國家文物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國家能源局、自然資源部管理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應急管理部管理的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國家數據局 |
國務院直屬機構 (行政主體) |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海關總署、國家體育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信訪局、國家醫療保障局等 |
國務院辦事機構 (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 國務院研究室 |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經法律、法規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1]) | 中國氣象局、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新華通訊社、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 |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2]) |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1]經過特別授權而享有規章制定權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主要是指:中國氣象局。
[2]《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因此通說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屬于行政主體。
(二)地方行政機關(行政主體)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派出機關。
(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派出機關 | 設立主體 | 批準機關 |
行政公署等 (《立法法》取消了具體名稱) |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 | 國務院 |
區公所 |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 |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 |
街道辦事處 |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 上一級人民政府 |
所屬章節:第一章 行政法律基本理論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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