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普通合伙企業設立條件 |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 入伙 | 退伙 |
學習可以使人進步,進步可以使人獲得更多的收獲,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基礎考點,希望同學們可以腳踏實地,一步一個腳印踏實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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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掌握)
入伙規則 |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
如實披露 |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
法律后果 |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提示】入伙協議中約定新合伙人對合伙前合伙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也不能對抗合伙企業的債權人(2024年新增) |
所屬章節:第十二章 合伙企業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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