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轉移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債的發生原因 | 債的效力 | 債的保全 | 債的擔保 | 債的轉移 | 債的消滅 |
崇高的理想就像生長在山上的花朵,如果你想摘下它,勤奮是攀登的繩索。備考2024年稅務師考試,既然決定開始就不要輕易放棄,堅持每天溫習一個知識點,一定會有所收獲。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快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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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轉移(掌握)
1.債權讓與
債權轉讓 |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提示】讓與人未通知債務人,受讓人直接起訴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債權轉讓事實的,應當認定債權轉讓自起訴狀副本送達時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允許以起訴方式通知)(2024年新增) | |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 ||
限制轉讓 |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 |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 ||
法律后果 | 受讓人 | (1)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擔保物權) (2)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
債務人 |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 |
債權多重讓與(2024年新增) | (1)讓與人將同一債權轉讓給2個以上受讓人,債務人以已經向最先通知的受讓人履行為由主張其不再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務人向誰履行可以免責) (2)債務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讓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讓人,最先通知的受讓人請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或者依據債權轉讓協議請求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先通知的受讓人請求接受履行的受讓人返還其接受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讓人明知該債權在其受讓前已經轉讓給其他受讓人的除外(債務人故意履行錯誤,最先通知受讓人如何救濟?) 【解釋】最先通知的受讓人,是指最先到達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受讓人 |
2.債務承擔
債務轉移 |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 |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 ||
法律后果 |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提示】債務轉移后,新債務人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債務人為第三人(2024年新增) | |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 ||
債務加入 | 對外 |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
對內 | (1)第三人加入債務并與債務人約定了追償權,其履行債務后主張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24年新增) (2)沒有約定追償權,第三人依照民法典關于不當得利等的規定,在其已經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范圍內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加入債務會損害債務人利益的除外(2024年新增) |
3.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如法定繼承、法人合并。
所屬章節: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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