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抵押權 | 動產質權 | 權利質權 | 留置權 |
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中需要學習的內容包括了大量的法律法條,學習是建議考生們理解記憶,死記硬背只能達到短暫記憶。下文為《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基礎階段考點,希望大家能夠堅持學習,鞏固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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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掌握)
留置權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留置權以“合法占有財產”為前提) 【提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并主張就該留置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以該留置財產并非債務人的財產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補充) |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 |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 |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 |
孳息收取權 |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收取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
妥善保管 |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債務履行 期限 |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
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
消滅 |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
所屬章節:第八章 物權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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