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的取得、變更和消滅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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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的取得、變更和消滅(掌握)
1.民事權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 | 法律直接規(guī)定 | (1)善意取得動產、不動產物權 (2)無主物的法定歸屬 | |
事實行為 | (1)基于先占而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 (2)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 (3)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 (4)基于無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費用的返還請求權 (5)基于侵權行為而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 | ||
事件 | 基于不當得利而取得不當利益的返還請求權 | ||
法律行為 | 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債權 | ||
繼受取得 | 原因 | 法律行為 | (1)基于交付而受讓或者設定動產物權 (2)基于登記而受讓或者設定不動產物權 (3)基于合同而設定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 |
其他法律事實 | 基于繼承而取得遺產的所有權 | ||
方式 | 移轉型 | 受讓贈與物所有權 | |
創(chuàng)設型 | 以自己房屋為他人設立居住權;向他人設立抵押權、質權 |
2.民事權利的變更
內容 | 權利量變 | 所有權因添附而擴大、所有權因標的物部分滅失而縮小、債權因部分清償而縮小 |
權利部分質變 | 所有權因標的物的出租或者抵押而產生負擔從而變得不再圓滿、無息債權變?yōu)橛邢鶛?/p> | |
效力 | 源自法律所賦之強制性作用力的增、減變化 |
3.民事權利的消滅
絕對消滅 | 權利本身不復存在,如:所有權因標的物滅失而消滅、知識產權因保護期間屆滿而消滅、債權因全部清償而消滅、形成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 |
相對消滅 | 權利由前手轉移至后手,本身并不消滅,如:贈與物所有權因交付而自贈與方轉移至受贈方(對贈與方系權利的相對消滅,對受贈方系權利繼受取得) |
所屬章節(jié):第七章 民法總論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