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與證據規則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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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與證據規則(掌握)
(一)被告的舉證責任與規則
被告舉證責任 | (1)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3)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 |
復議維持案件的證據規則 | 審查對象 |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
原行政行為 |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 | |
復議程序 | 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 |
復議機關收集的證據 | 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
人民法院責令提交證據 | 原告或者第三人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開庭審理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行政機關提交。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該證據主張的事實成立 |
訴訟中不得自行收集證據 |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
延期提供證據 | (1)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2)被告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
補充提供證據 |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 |
詢問 | (1)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2)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加以佐證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
(二)原告的舉證規則
原告舉證責任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法定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3)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
原告可以舉證 |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
舉證期限 | (1)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清單之日提供證據 (2)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
延期提供證據 | 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 |
二審證據突襲 |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
(三)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1)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
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 人民法院在調取證據時不得為證明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
證據保全 |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
(四)證據適用規則
不得公開質證 |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
證明效力 | 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5)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
直接認定的事實 | 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5)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
適用規則 | (1)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2)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時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而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3)在不受外力影響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認可的,可以認定該證據的證明效力;對方當事人予以否認,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進行反駁的,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審查認定該證據的證明效力 (4)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解釋】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包括:①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②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手段獲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③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
所屬章節: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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