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受案范圍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近3年平均考查分值約6.2分,但近年考情不穩定,考查題型通常為單選題、多選題、綜合分析題。在備考時同學們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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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掌握)
1.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除上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2.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3.不受理的案件范圍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抽象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為)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終局裁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行政指導行為。(屬于行政事實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10)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政行為。
(11)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12)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13)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14)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所屬章節: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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