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復議審理 | 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 行政復議決定 | 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
踏平坎坷成大道,推倒障礙成浮橋,熬過黑暗是黎明。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基礎考點,同學們快來打卡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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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掌握)
(一)決定程序(2024年調整)
決定程序 | 行政復議機構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以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
經聽證案件案卷排他 | 經過聽證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
經咨詢案件參考意見 | 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將咨詢意見作為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
復議決定書 | (1)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2)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送達生效) |
(二)復議決定(2024年調整)
決定類型 | 適用情形 | |
變更決定 |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變更該行政行為: (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但是內容不適當 (2)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確適用依據(≠適用依據錯誤,未正確適用包括違法適用、不當適用) (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和證據 【提示】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變更決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請求的除外 | |
撤銷決定 |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違反法定程序 (3)適用的依據不合法 (4)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 【提示】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除外 | |
確認違法 | 能撤不撤 |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不撤銷該行政行為,但是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 (1)依法應予撤銷,但是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2)程序輕微違法,但是對申請人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 |
不能撤 |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責令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 (1)行政行為違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銷內容 (2)被申請人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申請人仍要求撤銷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 (3)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履行沒有意義 | |
履行決定 |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 |
確認無效 |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申請人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行政復議機關確認該行政行為無效 | |
維持決定 | 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 | |
駁回行政 復議請求 |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駁回復議申請,駁回申請系用于不滿足受案條件的案件“糾錯”) |
(三)具體情形處理(2024年調整)
證據失權及例外 | 被申請人不依法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無效或者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但是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 |
行政賠償 | 提出賠償請求 | (1)依法應當不予賠償的,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同時決定駁回行政賠償請求 (2)依法應當給予賠償的: ①在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變更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無效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②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還可以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采取補救措施 |
未提賠償請求 | 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變更罰款,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征用、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 |
行政復議意見書 | (1)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有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向其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 【提示】此處涉及的是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現的非“申請的行政行為”的“有關行為” (2)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情況報送行政復議機關 |
(四)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特殊規定
1.復議不加重及例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決定;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除外。
2.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期限要求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經行政復議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3.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和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所屬章節: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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