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實施主體 | 一般規定 | 查封、扣押 | 凍結 |
在學習《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時候,要以理解為主,先理解再去記憶。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快來一起打卡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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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掌握)
實施主體 | (1)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 (2)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
標的 | (1)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 (2)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
程序(先凍結,后交付) | (1)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規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2)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3)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
期限 | (1)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0+30)[對比:查封、扣押,“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2)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
解除情形 |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4)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
解除后果 | (1)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2)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
所屬章節:第四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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