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許可的概念與特征 | 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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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掌握)
基本原則 | 含義 |
法定原則 | 許可設定法定、主體及權限法定、實施程序法定 |
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原則 | (1)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2)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3)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4)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
便民和效率原則 | 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期限時效制度 |
救濟原則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
信賴保護原則 | (1)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
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
監督原則 |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2)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
所屬章節: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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