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人生這條船,只能自己當船長,把自己擺渡到人生的彼岸。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預習基礎考點,同學們快來打卡學習吧!
推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匯總 ▏2024年圖書 ▏2024年好課 ▏
辯護
1.辯護種類
自行辯護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自己進行的辯護 【提示】自行辯護貫穿刑事訴訟整個過程 | |
委托辯護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擔任辯護人 | |
指定辯護 | 可以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 ②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③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④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⑤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
應當 | (1)對下列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①盲、聾、啞人 ②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2)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提示】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案件,適用上述規定 (3)審判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教材未涉及,建議了解) |
2.值班律師制度
(1)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所屬章節: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