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票類犯罪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逃稅罪 | 涉票類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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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票類犯罪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大綱要求:掌握)
1.犯罪構成(2023年調整)
犯罪客體 | 復雜客體(主流觀點):國家稅收征管制度、國家稅收制度 | |
犯罪客觀方面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稅額≥10萬/稅款損失≥5萬) |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無中生有)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無中生有)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無中生有) | ||
犯罪主體 | 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 | |
犯罪主觀方面 | 故意。一般情況下,都是為了達到騙取出口退稅款、抵扣稅款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對于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處理,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移送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
2.幾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1)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2)盜竊、詐騙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后,又實施了規定的虛開、出售等犯罪行為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3)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與騙取稅款犯罪分子均應當對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二)虛開發票罪(大綱要求:掌握)(2023年調整)
犯罪客體 | 國家普通發票管理制度 | |
犯罪客觀方面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 | |
虛開 | 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包括:行為人支付手續費形式要求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行為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以便提供給商品購買者或接受服務者)、介紹他人虛開 | |
虛開普通發票 | 沒有商品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接受勞務、服務而開具普通發票,或者雖有商品購銷或者提供、接受了勞務、服務,但開具數量或金額不實的普通發票的行為 | |
情節嚴重 | (1)虛開發票金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 (2)虛開發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30萬元以上 (3)5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數額達到第(1)、(2)項標準60%以上 | |
犯罪主體 | 一般主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 |
犯罪主觀方面 | 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
(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大綱要求:熟悉)(2023年調整)
犯罪客體 | 復雜客體: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 |
犯罪客觀方面 | 行為人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無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非法出售,或者有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人員,違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票面稅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6萬元以上的 (3)非法獲利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
犯罪主體 | 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
犯罪主觀方面 | 直接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間接故意或者過失,不構成本罪) |
(四)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大綱要求:熟悉)(2023年調整)
犯罪客體 | 復雜客體: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國家發票管理制度 |
犯罪客觀方面 |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 (2)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在6萬元以上 (3)非法獲利數額在1萬元以上 |
犯罪主體 | 一般主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
犯罪主觀方面 | 直接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
(五)非法出售發票罪(大綱要求:熟悉)(2023年調整)
犯罪客體 | 復雜客體: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國家發票管理制度 |
犯罪客觀方面 |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 (2)票面金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 (3)非法獲利數額在1萬元以上 |
犯罪主體 | 一般主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
犯罪主觀方面 | 直接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
(六)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大綱要求:熟悉)(2023年調整)
犯罪客體 | 復雜客體: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規定 | |
犯罪客觀方面 |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票面稅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 (2)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6萬元以上 (3)非法獲利數額在1萬元以上 【提示】偽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或者票面額不重復計算 | |
偽造 | (1)偽造,是指仿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內容、專用紙、形狀等樣式,使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冒充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2)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私自印制的,即構成偽造 (3)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處理 | |
犯罪主體 | 一般主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 |
犯罪主觀方面 | 直接故意,且具有營利目的 |
(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大綱要求:熟悉)(2023年調整)
犯罪客體 | 復雜客體: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國家發票管理制度 | |
犯罪客觀方面 |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 (2)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發票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在6萬元以上 (3)非法獲利數額在1萬元以上 | |
偽造 | 沒有印制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印制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偽造的對象是“假發票”) | |
擅自制造 | 發票印制的指定企業,超出稅務機關批準的范圍私自印制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擅自制造的對象是“真發票”,只是超出授權而制造) | |
犯罪主體 | 一般主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 |
犯罪主觀方面 | 直接故意,且具有營利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
(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大綱要求:熟悉)(2023年調整)
犯罪客體 | 復雜客體: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國家發票管理制度 | |
犯罪客觀方面 |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其他發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 (2)票面金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 (3)非法獲利數額在1萬元以上 | |
偽造 | 無權印制普通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仿照真實的普通發票,印制用以冒充真發票的假發票的行為 | |
擅自 制造 | 印制發票的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私自印制普通發票,或雖經批準,但私自超量加印普通發票 | |
犯罪主體 | 一般主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 |
犯罪主觀方面 | 直接故意,且具有營利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
(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大綱要求:熟悉)
1.犯罪構成(2023年調整)
犯罪客體 | 復雜客體: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 |
犯罪客觀方面 |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10萬元以上 (2)票面稅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 【提示】非法購買真、偽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并罰 |
犯罪主體 | 一般主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
犯罪主觀方面 | 故意,且具有營利目的 |
2.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刑法》第205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6條(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7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大綱要求:熟悉)(2023年調整)
犯罪客體 | 國家稅收征管制度 | |
犯罪客觀方面 |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不包括非法制造的“真發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且票面稅額累計在25萬元以上 (2)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票面稅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 (3)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100份以上且票面稅額(應為“票面金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 (4)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票面稅額(應為“票面金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 | |
持有 | 行為人對偽造的發票處于占有、支配、控制的一種狀態。可以隨身攜帶,放置或藏匿在某一地點,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只要在行為人控制之下即可 | |
偽造 | 偽造的發票,是指仿造發票的內容、紙張、油墨、形狀、圖案、色彩、版式等,使用印刷、制作、變造等非法手段制造的假發票 | |
犯罪主體 | 一般主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 |
犯罪主觀方面 | 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是偽造的發票,而是受欺騙、蒙蔽,誤以為是真發票而持有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
所屬章節:第十八章 刑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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