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程序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起訴 | 受理 | 第一審普通程序 | 第二審程序 |
在稅務師考試備考時,只有把知識點記憶扎實,才能在做題時,減少出錯。東奧會計在下文中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預習知識點,希望同學們可以堅持打卡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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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程序
上訴期限 | 判決 | 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
裁定 | 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
上訴狀 | 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 ||
審查、審理 |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 ||
原則上開庭 |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2)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 ||
審限 | 判決的上訴案件 | 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 |
裁定的上訴案件 | 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 ||
二審處理 |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 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 |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 | 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 ||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 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 ||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 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 ||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 |||
裁定 |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 ||
調解 |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 ||
兩審終審 |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
所屬章節: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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