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經營主體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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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經營主體
1.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種類(大綱要求:熟悉)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 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自然人不能成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
平臺內經營者 | 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附于第三方交易平臺,遵守其相關規則) |
自建網站經營者 | 自建網站經營者,是指自己搭建網站,然后在自建網站上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也稱“其他電商經營者”) |
2.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市場準入和登記(大綱要求:掌握)
準入 | 特定事項 | 生產食品、出版書籍等事項,電子商務經營者需要完成市場登記,還需要獲得行政許可方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市場登記+行政許可) 【提示】對于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我國目前實行備案制度(2023年新增) |
一般事項 | 電子商務經營者無須獲得行政許可,通過登記制度獲得市場主體資格即可開展經營活動(僅市場登記即可) | |
登記 | 電子商務經營者只要進行了通常的市場主體登記,其從事電子商務,無須另行辦理電子商務市場主體登記;若有關主體決定開始從事電子商務,但此前沒有辦理過任何市場主體登記的,則此時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2023年調整) | |
自然人 | 原則上進行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因其此前沒有辦理過市場主體登記),但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 |
法人、非法人組織 | 已經進行了主體設立登記,因此無須進行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 | |
登記效力 | 生效效力 | 沒有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屬于違法經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公示義務 |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法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 |
所屬章節:第十五章 電子商務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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