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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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不得擔任董、監、高 |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貪賄侵挪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
義務 | 忠實義務、勤勉義務 |
忠實義務 | 董、監、高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 |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
所屬章節:第十三章 公司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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