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訴訟時效的概念特征 | 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 |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 訴訟時效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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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發生 |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
情形 |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后果 |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
2.訴訟時效中斷
發生 |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 |
情形 |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見后提示1)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提示】包括: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見后提示2) |
后果 | 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所屬章節:第七章 民法總論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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