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則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民法的基本原則 | 民事責任 |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第七章近3年平均考查分值約11.8分,考查題型通常為單選題、多選題。備考時需要注意哦!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預習點,快來打卡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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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民法的基本原則
權益保護原則 |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充分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且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和剝奪 |
平等原則 | (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資格、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 (2)民事主體具有“三位一體”性,既可以是權利的享有者,也可以是義務的履行者,還可以是民事責任的承擔者 【提示】此處所謂平等是指形式平等、機會平等,而非實質平等、結果平等 |
自愿原則(意思自治原則) | (1)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民事主體可以依其自由意思從事民事活動,為自己創設權利和義務 (2)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核心理念 【提示】自愿原則以平等原則為前提和基礎 |
公平原則 |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及法官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應當遵循公平理念,公正、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提示】此處的公平,是指實質平等、結果平等。與平等原則中的平等含義相區分 |
誠實信用原則 |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秉持誠實、善意,信守承諾,以期維護雙方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平衡 |
公序良俗原則 | 民事主體所從事的民事活動,須不違反我國社會公認的一般道德規范和公共利益 |
生態保護原則(綠色原則) |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有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及分類
主體 | 自然人 | 基于自然規律出生并因出生的事實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
法人 |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 |
非法人組織 | 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舉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 |
國家 | 國家僅在特定情況下才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如發行國債 | |
內容 | 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 | |
客體 | 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權利、義務的載體 | |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物、行為、智慧產品、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等。其中,物是物權關系的客體;行為是債權關系的客體;智慧產品是知識產權關系的客體;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則是人身關系的客體。另外,在法律特別規定情形下,“權利”也可以成為某些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如權利抵押、權利質押等 | ||
分類 | 人身法律關系 | 基于主體的人格和身份而發生、不具有直接財產利益的民事法律關系,包括人格法律關系和身份法律關系 |
財產法律關系 | 具有直接財產利益的民事法律關系,如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繼承關系等 |
三、民事義務
民事義務 | 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一方,為了滿足他方利益所應實施行為的約束;民事義務具有強制性和限定性(源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合意) | |
根據義務發生的依據劃分 | 法定義務 | 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義務,如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的義務 |
約定義務 | 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協商確定的義務,如合同義務 | |
根據義務與其主體的關系劃分 | 專屬義務 | 不得與義務主體發生分離的義務,須由義務主體親自履行的義務 |
非專屬義務 | 可以同義務主體發生分離的義務,如金錢給付義務 | |
根據相關聯義務之間的地位劃分 | 主義務 | 在兩個相關聯的義務中,能夠獨立存在的義務 |
從義務 | 在兩個相關聯的義務中,不能獨立存在,須以其他義務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義務,如抵押人擔保借款人償還借款的義務 | |
根據義務人行為方式或者內容劃分 | 積極義務 | 以特定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交付貨物、支付金錢、交付工作成果、移轉權利 |
消極義務 | 以特定不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保密義務、不妨害他人所有權的義務 | |
所屬章節: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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