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起訴 | 立案 | 第一審普通程序 |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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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
(一)起訴的期限
經過行政復議案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知道行政行為+知道起訴期限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最長起訴期限 |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知道行政行為+不知道起訴期限 |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min{知道期限+6m,知道行為+12m}) |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不知道行政行為+不知道起訴期限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長起訴期限 |
起訴不作為 | 對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 |
起訴期限延長 | 情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
申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
(二)起訴的條件與方式
起訴條件 | (1)原告是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
起訴方式 | (1)原則上書面: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口頭起訴: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
(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自由選擇型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立案的機關管轄;同時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
復議前置型 | (1)原則上不得直接起訴: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2)復議不作為可以跳步: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
復議后撤回,再起訴 | 自由選擇型 | 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復議前置型 | 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所屬章節: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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