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程序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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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第二審程序
【所屬章節】
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
【知識點】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
(一)提起上訴、抗訴
上訴 |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
抗訴 |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提請人民法院進行重新審判 |
申請 抗訴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 |
期限 |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算 |
(二)審理
審查范圍 |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 |
審理 方式 | 對被告人不服適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 |
二審處理 | 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 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
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 | 依法改判 | |
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 | 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但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 |
原審有違反法定程序情形 | 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 |
上訴不加刑 | (1)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對被告人的刑罰作出實質不利的改判 (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受此限 | |
重審 |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依照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提示】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 |
上訴又撤訴 |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 |
審限 |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 |
速裁案件二審程序 | (1)可以不開庭審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發現被告人以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為由提出上訴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重新審判,不再按認罪認罰案件從寬處罰 ②發現被告人以量刑不當為由提出上訴的,原判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量刑不當的,經審理后依法改判 | |
兩審終審 |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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