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普通程序_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第一審普通程序 | 第二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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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第一審普通程序
【所屬章節】
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
【知識點】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
發送起訴狀副本、提出答辯狀 |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提示】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
管轄權異議 |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
發送答辯狀副本 |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
通知 | 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
合并審理 |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
審限 | 立案之日起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判決書內容 |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2)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提示】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
裁定適用范圍 |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提示】對第(1)~(3)項裁定,可以上訴 |
按撤訴處理 |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
缺席判決 |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申請撤訴 |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延期審理 |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
訴訟中止 |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
訴訟終結 |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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