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股東(大)會 | 董事會 | 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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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監事會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公司法
【知識點】監事會
監事會
1.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
設置 | 可以不設: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
成員 | 不得少于3人(≥3人) |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 |
任期 | 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
職工代表 |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
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 |
主席 | 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
定期會議 |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 |
臨時會議 |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
召集、主持 |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
決議規則 | (1)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2)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
會議記錄 |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
2.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設置 | 應當設監事會 |
成員 | 不得少于3人(≥3人) |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 |
任期 | 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
職工代表 |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
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 |
主席 | 監事會設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
定期會議 |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1年度召開2次) |
臨時會議 |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
召集、主持 |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
決議規則 | (1)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2)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
會議記錄 |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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