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財產出資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非貨幣財產出資 | 欠繳出資、抽逃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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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非貨幣財產出資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公司法
【知識點】非貨幣財產出資
非貨幣財產出資
評估作價 |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未依法評估作價 |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 |
出資貶值 |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瑕疵出資 | 無處分權 |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認定 |
權利負擔 |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 |
犯罪所得 | 出資人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本規定并非針對非貨幣出資形式) | |
交付VS權屬變更手續 |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上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出資人以上述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股權出資條件 | (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3)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 |
股權出資不符合上述第(1)、(2)、(3)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 ||
股權出資不符合上述第(4)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的規定處理 | ||
股權出資限制 | (1)已被設立質權;(2)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 |
債權出資條件 |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 |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2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作出分割 | ||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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