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解散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 合伙企業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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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伙企業解散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合伙企業法
【知識點】合伙企業解散
合伙企業解散
解散概念 | 合伙企業因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而使其民事主體資格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 |
解散情形 |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
清算 |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
清算人 |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1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
清算人職責 |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 |
通知公告 |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
清償順序 | (1)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債務 (5)分配剩余財產 |
責任 |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
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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