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法基礎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個人獨資企業法基礎 | 個人獨資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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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個人獨資企業法基礎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
【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法基礎
個人獨資企業法基礎
1.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與特征
概念 | 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1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
特征 | 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1個自然人(以家庭財產投資的,也只能以1個自然人名義投資) 【解釋】該自然人須為中國公民 |
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解釋】無限責任,是指當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如果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經營實體,不具有法人資格 | |
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 |
2.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 | 個體工商戶 | |
出資人 | 只能是1個自然人 | 1個自然人,也可以是家庭共同出資設立 |
責任財產范圍 | 以出資人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
法律地位 | 具有企業組織形態的經營實體 | 不采用企業形式 |
3.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 | 合伙企業 | |
出資人 | 1個自然人 | 2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
企業財產 | 投資人的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不分離 | 合伙人的財產與合伙企業的財產相對分離 |
責任承擔 | 投資人原則上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
出資形式 | 不得以勞務出資 |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 |
名稱 | 不得使用“有限”字樣 | 標明合伙企業的類型,如“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 |
4.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
投資主體 | 1個自然人 | 1個自然人或1個法人 |
企業名稱 | 常見的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體現為:廠、部、店、中心、吧、工作室等 | 須在公司名稱中表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樣 |
主體資格 | 非法人組織 | 法人 |
組織機構 | 依自己的意志設立企業的組織機構 | 依《公司法》規定執行 |
承擔責任形式 | 個人獨資企業主對企業債務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通常僅以對公司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稅收繳納 | 個人獨資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公司利潤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東的盈利分配收入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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