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結婚的要件 | 夫妻關系 | 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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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夫妻關系
【所屬章節】
第十章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知識點】夫妻關系
夫妻關系
(一)配偶身份權
1.夫妻獨立姓名權和婚姻姓氏權。
2.夫妻人身自由權。
3.夫妻雙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決定權。
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5.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配偶同居、忠實的權利和義務。
(二)夫妻財產關系(包括夫妻財產制、夫妻扶養義務和夫妻繼承權)
約定財產制 |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約定財產制度→法定財產制度) 【提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
對內效力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
對外效力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 |
夫妻共同財產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提示】“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
個人財產 |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夫妻共同債務 | 共債共簽 |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用共債) | (1)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2)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舉證責任在債權人) | |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能證明“共同”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舉證責任在債權人) | |
共同債務共同清償 | (1)(對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提示】(對內)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 |
虛構債務、違法犯罪所負債務不能成立 |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房屋相關規定 |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
夫妻扶養義務 |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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