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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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伙合同
【所屬章節】
第九章 債權
【知識點】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
概念 | 2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 |
特征 | (1)諾成、不要式、繼續性合同(2023年調整) (2)合伙合同是共同法律行為,具有較強的人合性(2023年調整) | |
出資 | 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 |
合伙人 |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2023年新增) (2)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023年新增) | |
合伙目的 | 合伙人所追求的共同事業目的,可以是營利目的、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2023年新增) | |
合伙財產 | (1)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2023年調整) (2)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 |
合伙事務 | 決定 | 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
執行 | (1)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2)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 |
損益分配 | 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約定→協商→實繳出資比例→平均) | |
債務承擔 | 對外 |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對內 | 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 |
對外轉讓 | 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
合伙期限 | 合伙人對合伙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 |
合伙合同終止 | 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伙合同終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合伙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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