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抵押權 | 動產質權 | 留置權 |
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2023年稅務師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高頻考點,希望大家能堅持學習,有所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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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擔保物權
【所屬章節】
第八章 物權法
【知識點】抵押權
抵押權
1.抵押財產范圍
可以抵押 | 不得抵押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提示】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2.抵押合同與抵押權設立
抵押合同 |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提示】抵押合同的書面形式,既可以是單獨存在的抵押合同,也可以是債權合同中附設的抵押條款 |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 |
絕押條款 |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只發生擔保物權效力,而不發生抵押財產所有權轉移效力) |
不動產抵押權設立 | 不動產抵押權=有效抵押合同+登記 |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要件主義) | |
動產抵押權設立 | 動產抵押權=有效抵押合同,+登記>善意第三人 |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主義) |
3.抵押權的效力(略)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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