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_2023年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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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所屬章節】
第七章 民法總論
【知識點】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 意思表示 | 單方法律行為 | 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民事法律行為成立 |
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 | 雙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 | ||
特別成立要件 | 要物法律行為 | 標的物交付,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 |
要式法律行為 | 書面或者公證形式的制作,如抵押合同須以書面形式 |
二、意思表示的概念與構成要素
概念 | 民事主體將欲產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通過適當方式的對外表示 | |
構成要素 | 主觀要素 | 行為意思、表示意識、效果意思 |
客觀要素 | 表示行為 |
三、意思表示生效的時間
有相對人的 意思表示 | 對話方式 |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了解生效主義) | ||
非對話方式 | 數據 電文 | 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 ||
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 | 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 | |||
未指定特定系統 |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 |||
其他 |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到達生效主義) | |||
公告方式 |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 |||
無相對人的 意思表示 |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四、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 |
意思表示真實 | ||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限于“效力性強制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
特別生效要件 | 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 | 所附條件成就 |
附始期法律行為 | 所附期限屆至 | |
公示行為 | 采用法定公示方式 | |
效力待定行為 | 第三人同意 | |
遺囑 | 立遺囑人死亡 | |
法律規定須經批準 | 獲得批準 |
五、完全生效民事法律行為VS尚未完全生效民事法律行為(也稱“待生效民事法律行為”)
完全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 | 完全具備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
尚未完全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 | (1)該民事法律行為已成立、且具備一般生效要件;但存在法定或約定的特別生效要件,而該特別生效要件尚未成就的民事法律行為 (2)其效力狀態屬于待生效(非終局的效力狀態,而是過渡性、暫時性效力狀態) (3)由于具備一般生效要件,因此具有一定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或者變更 (4)如特別生效要件確定不能成就,即轉化為“確定不生效民事法律行為”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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