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普通程序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起訴 | 立案 | 第一審普通程序 |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
困難和挫折是一種鍛煉,是推動繼續前進的動力。稅務師備考正在進行中,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高頻考點,同學們快來打卡學習吧!
推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匯總 ▏2023年圖書 ▏2023年好課 ▏
【內容導航】
第一審普通程序
【所屬章節】
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
(一)審理前的準備
1.提交答辯狀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組成合議庭(不可以審判員獨任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3.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證據
4.確定開庭審理的時間、地點,并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
(二)開庭審理(第一審程序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不得書面審理)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當不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可以不公開)
(三)判決類型
1.判決類型
行政行為 | 判決類型 | 適用情形 |
作為 |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撤銷判決 |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6)明顯不當的 【提示】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判決,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 |
確認違法 | (1)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如處理期限輕微違法、通知或送達等程序輕微違法情形),但是對原告依法享有的聽證、陳述、申辯等重要程序性權利不產生實質損害的 | |
(1)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2)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 ||
變更判決 |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法院審理行政處罰案件時不得變更行政行為,加重對原告的處罰,包括加重處罰幅度或增加處罰內容;對行政機關未處罰的相對人,法院不得判決直接給予處罰 【提示】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 |
確認無效 | 行政行為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 (1)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2)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范依據 (3)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 (4)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 【提示】對于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無效或撤銷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均應作出確認無效判決 | |
不作為 | 履行判決 | (1)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 (2)原告申請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而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
確認違法 | (1)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2)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查被告的不作為是否合法 | |
裁定駁回起訴 | (1)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原告未先向行政機關提出請求或者申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2)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
2.經過復議案件
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復議決定 | 判決類型 | |
復議維持 | 作為 | (1)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2)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或者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
不作為 | 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 |
復議改變 | 復議決定改變原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時,可以一并責令復議機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或者判決恢復原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 |
(四)審判程序的相關規定
審理依據 | (1)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并參照規章 (2)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3)在裁判文書中可以引用合法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 |
規范性文件審查 |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有關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 |
審限 |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 |
審限延長 |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 |
公開宣判 |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 |
保全措施 | 依申請 | 人民法院對于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
依職權 |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 |
救濟 |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 |
先予執行 | 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必須依申請,不得依職權主動做出裁定) | |
拒不到庭、中途退庭 | 原告 | 按照撤訴處理 |
被告 | 缺席判決 |
(五)撤訴、調解、中止與終止
撤訴 | (1)原告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立案后,法院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的請求 (2)原則上撤訴后不得再起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提示】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 |
調解 | 范圍 | 行政案件原則上不適用調解;但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
調解書 | 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不公開 | 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 |
訴訟中止 |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提示】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 |
訴訟終結 | (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 (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 【提示】因訴訟中止(1)~(3)項原因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