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審理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復議的審理 | 行政復議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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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的審理
【所屬章節】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的審理
行政復議的審理
(一)行政復議的審理
人員 | 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
審理方式 | 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1)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行政復議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3)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 (4)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
審理依據 | (1)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2)復議機關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復議案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為依據(2023年新增) |
審理程序 | (1)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
查閱權 |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
附帶審查 |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
審查期間 | (1)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
被申請人 |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
復議申請撤回 |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提示】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如自由選擇型爭議),撤回后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審理
審理方式 | (1)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2)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 |
審查方向 | 對被申請人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及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是否具備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事實審、法律審;合法性、適當性) | |
審理依據 | 稅收法律、稅收法規、稅務部門規章和合法有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 | |
聽證程序 | 通知 | 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具體要求等事項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
第三人 | 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 |
公開 |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 |
聽證人員 | 不得少于2人 | |
主持人 | 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 |
聽證筆錄 | (1)應當制作聽證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 (2)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之一(并非唯一依據)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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