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申請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 行政復議的申請 | 行政復議的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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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的申請
【所屬章節】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的申請
行政復議的申請
(一)行政復議的申請
1.申請期限的一般規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期限的特殊規定
情形 |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起算 | |
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 |
法律文書直接送達 | 受送達人簽收之日 | |
法律文書郵寄送達 | 有郵件簽收單 | 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 |
沒有郵件簽收單 |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 | |
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 | 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 | |
事后補充告知 | 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 | |
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 | 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 | |
請求履行法定職責,未履行 | 有履行期限規定 | 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
沒有履行期限規定 |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 |
3.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1)書面申請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①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②被申請人的名稱;
③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④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⑤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2)口頭方式:申請筆錄→申請人簽字確認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規定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期限 |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
復議前置型 | 申請人對規定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1)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保證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查,對不具備法律規定資格或者沒有能力保證的,有權拒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不予確認 |
自由選擇 | 申請人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加處罰款”不服 |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此處不包含“提供相應的擔保”) 【提示】如相對人僅對罰款不服,可以直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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