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認罪認罰從寬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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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
【知識點】認罪認罰從寬的適用范圍
(一)適用范圍
1.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2021多)
2.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按程序上從簡、實體上從寬處理。(2021多)
(二)適用條件
1.“認罪”的把握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1)不影響“認罪”的認定: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2)全案不作“認罪”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2.“認罰”的把握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
(1)不同階段
①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愿意接受處罰;②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③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愿簽署具結書,愿意接受刑罰處罰。
(2)考察的重點和因素:“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考量。
(3)程序選擇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3.認罪認罰后“從寬”的把握
(1)“從寬”的理解
①不是一律從寬:“可以從寬”不是一律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②綜合考慮,依法決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對于減輕、免除處罰,應當于法有據;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和量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2)從寬幅度的把握
①“有自首、坦白的” :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于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從寬幅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
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不作重復評價。(2021多)
②“罪行輕重與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較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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