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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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八章 刑法
【知識點】犯罪構成
犯罪,是《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2017多)
(一)犯罪主體
1.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
(1)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017多)
2.跨年齡段危害行為的刑事責任
(1)行為人已滿16周歲后實施了某種犯罪,并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取決于前罪是否為法定的8種犯罪:
①屬于法定8種犯罪:一并追究刑事責任;
②不屬于法定8種犯罪:只能追究已滿16周歲以后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實施了法定的8種犯罪,并在已滿12周歲時不滿14周歲時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對此只能追究已滿12周歲時不滿14周歲后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這種特定嚴重犯罪的刑事責任。
3.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
情形 | 具體規定 |
從寬處理 | (1)“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017多) (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作為累犯 (3)不滿18周歲的人和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予以緩刑(2017多) (4)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017多) (5)已滿75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2017多) |
排除死刑適用(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2年執行) | (1)《刑法》沒有規定死刑的犯罪 (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2017多) (3)“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4)“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22年新增) |
免除前科報告義務 | 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2022年新增) |
4.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能力
(1)精神病人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②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017多)
③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017多)
(2)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2017多)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017多)
5.單位犯罪主體
(1)單位犯罪主體,是指為謀取本單位的非法利益,由單位負責人或者經集體討論決定,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屬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單位犯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2019綜)
(2)6種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的情形
①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實施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2016單)
②公司、企業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③個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不屬于單位犯罪,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僅僅為單位個別或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也不是單位犯罪。
④單位一般成員實施的犯罪,不屬于單位犯罪。
⑤與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沒有任何關系的犯罪,不可能成為單位犯罪。
⑥《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不能認定是單位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兩罰制”
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
1.必備要件——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
類型 | 含義 | |
犯罪故意(“明知”) | 直接故意 |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
間接故意 |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 |
犯罪過失 | 疏忽大意的過失 |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
過于自信的過失 | 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
2.選擇性犯罪構成要件(非必備要件)
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例如,走私淫穢物品罪應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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