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民事審判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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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
【知識點】民事審判基本制度
(一)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合議庭評議外,應當公開進行的制度。
1.公開審判制度的內容包括:
(1)審判主體和情況的公開。審判主體的公開,是指審理本案審判人員及記錄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同時,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審理案件的情況、時間、地點予以公告。
(2)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向當事人公開指法院審判活動應在當事人參與下進行。對社會公開指允許群眾旁聽開庭審理和判決宣告。
(3)對審判階段的公開。對審判階段的公開,是指除了合議庭評議階段以外的審判其他過程都應當公開。無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法院宣判都應當公開進行。所謂全過程包括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和審務公開等。
(4)審判公開。它包括形式公開和實質公開。形式公開指公開開庭、允許旁聽等。實質公開指要求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案件,案件事實未經法庭公開調查不能認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未在法庭公開舉證、質證,不能進行認證,但無須舉證的事實除外。缺席審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結合其他事實和證據進行認證。另外,法院制作的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5)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外,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
(6)凡是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沒有公開審理的,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的,法院應當裁定再審。發回重審或者裁定再審的案件,法院應當公開審理。
2.公開審判是一項基本審判制度,但是針對特殊案件,法院不公開審理。
(1)不能公開審理的案件。它包括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2)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它包括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3)法院調解解決民事糾紛不公開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46條規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二)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代表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集體審理和裁判的制度
獨任制,是指由一名審判人員獨立對案件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適用獨任制
(1)獨任制原則上只適用于基層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如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糾紛);
(2)基層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3)某些特殊性程序(如特別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簡單、特殊民事案件。
(4)法律規定中級法院、專門法院對第一審簡易程序審理結案或者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2.不得獨任制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1)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3)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4)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
(5)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
(6)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3.獨任制向合議制轉化(《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
(1)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
(2)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輔助審判工作的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不宜參加案件審理或者參加有關訴訟活動的情形時,退出案件審理活動或者有關訴訟活動的制度。
(1)回避適用的主體。回避適用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輔助審判工作的人員;檢察人員從事民事檢察活動,遇有法定情形也應依法回避。
(2)回避的法定事由: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四)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民事糾紛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的內容:
(1)對于允許上訴的民事糾紛,在一審裁判作出以后,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提出上訴,只要符合法定的上訴條件,二審法院都應當受理(二審法院作出的裁判為終審裁判)。
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實行兩審終審(如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都是終審裁判;《民事訴訟法》規定按照小額訴訟程序、特別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實行一審終審)。
(2)兩審終審反映的是法律允許上訴的案件可以經過兩個不同的審級法院獨立進行審理。只有在一審法院裁判后,當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間內提交上訴書,一審法院將有關訴訟文書、案卷移交二審法院,才能使兩個審級相互銜接、協調,從而發揮兩個審級的不同作用。
(3)雖然兩個審級法院都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但是由于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具有的監督作用,因此,一、二審的審理方式、所作的裁判種類以及裁判的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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