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破產抵銷權
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2023年稅務師考試預習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四章預習考點,快來打卡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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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 破產法
【知識點】破產抵銷權
抵銷權,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無論其債權與所負債務種類是否相同,也不論該債權債務是否附有期限或條件,均可用該債權抵銷其對債務人所負債務的權利。
1.債權人提出抵銷主張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管理人不得主動抵銷債務人與債權人的互負債務,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2021綜)
2.抵銷生效時間
(1)管理人收到債權人提出的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后,經審查無異議的,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對抵銷主張有異議,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者自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銷無效訴訟請求的,該抵銷自管理人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3.不得抵銷的情形(破產法第40條)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2016單)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如繼承)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4.主張抵銷無效的時間要求
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以抵銷方式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其抵銷的債權債務屬于前述不得抵銷情形的(2)、(3)兩種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抵銷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破產法第40條所列不得抵銷情形的債權人,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管理人以抵銷存在破產法第40條不得抵銷情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銷的債權大于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
6.“股東”的破產債權抵銷限制
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2)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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