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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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
【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1.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1)一般情況下,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2019綜)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2020單;2019單)
(1)任意限制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員的職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020單;2019單)
(2)法定限制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③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④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⑤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⑥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⑦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⑧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⑨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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