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遺產的處理
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2023年稅務師考試預習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章預習考點,快來打卡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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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章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知識點】遺產的處理
繼承開始后,遺產轉歸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
沒有特殊約定的,遺產的適用、收益和處分應當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或者經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才能進行。
(一)遺產管理人
1.擔任: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2020單)
2.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2021多)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2021多)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2021多)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3.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二)遺產的分割
1.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自由原則。繼承人可以在繼承開始后隨時請求分割遺產。(2021多)
(2)有利生產和生活原則。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3)不得損害遺產效用原則。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當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4)保留胎兒應繼承份額原則。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5)故意隱匿、侵吞、爭奪遺產者酌減原則。
2.遺產的分割方式
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1)實物分割;(2)變價分割;(3)作價補償;(4)轉為按份共有。
3.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
4.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1)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2)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3)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三)無人繼承的遺產處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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