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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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章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知識點】家庭關系
(一)夫妻關系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1.配偶身份權(夫妻之間在配偶身份狀態下相互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統稱)
2.夫妻財產
約定財產歸屬:
(1)自由約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規定。
(2)效力:
①對內: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②對外: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二)父母子女間的關系
父母子女間關系(又稱親子關系),包括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不能人為被解除,只能因一方死亡而消滅)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繼父母與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關系,在一定條件下,雙方的權利義務與雙方的血親關系都可以依法解除)。
(三)收養關系
1.收養關系的成立
(1)三方主體
內容 | |
被收養人 |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民法典》第1093條) |
送養人 |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①孤兒的監護人;②兒童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民法典》第1094條) |
收養人 |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②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④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⑤年滿30周歲(《民法典》第1098條)(2020單) |
(2)其他規定
①另行確定監護人: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②另行確定撫養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③登記:
(A)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B)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C)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D)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E)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④保密: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2.收養的效力
有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3.收養關系的解除
4.收養關系解除的效力
(四)祖孫和兄弟姐妹關系
1.祖孫間的撫養、贍養
2.兄弟姐妹間的扶養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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