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債的消滅
任何的收獲不是巧合,而是每天的努力與堅持得來的。相信堅持備考稅務師考試,同學們也會得到相應的收獲。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預習考點,快來打卡學習吧!
◆推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匯總 ▏2023年好課 ▏2023年圖書
【所屬章節】
第九章 債法
【知識點】債的消滅
(一)清償
是指能夠達到消滅債權效果從而實現債之目的的給付行為。
內容 | |
1.清償人 | (1)債務人;(2)債務人的代理人(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性質上須由債務人本人親自履行的債務外,債務的清償可由債務人的代理人為之);(3)第三人(基于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清償可以由第三人進行) |
2.受領清償人 | (1)債權人;(2)債權人的代理人;(3)債權受領證書的持有人;(4)第三人?;诜梢幎ɑ蛘吆贤s定,清償可以由第三人受領?!睹穹ǖ洹返?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2022年新增) |
3.清償標的 | (1)各種債的內容并不一致,可以是交付物、交付金錢、提供勞務、移轉權利、完成工作及不作為等 (2)債務人原則上應以債的原定給付為全部清償以滿足債權,不得以他種給付代替。但債務人若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為清償(代物清償),并經債權人同意的,也可以發生債之清償的效力 |
4.清償地(又稱履行地) | (1)清償地可由雙方合意選擇確定,也可依給付的性質確定 (2)若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根據《民法典》規定的準則確定:①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5.清償期(也稱履行期) | 清償期的確定:(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2)當事人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根據《民法典》規定的準則確定: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
6.清償費用 | (1)通常包括:運送費、包裝費、匯費、登記費、通知費等 (2)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清償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但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清償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
7.清償抵充(2022年新增) | 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確定該給付抵充數項債務中某項或者某幾項債務的清償規則(2022年新增) (1)確定清償抵充順序的基本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指定,無指定從法定(《民法典》第560條規定,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W钌俚膫鶆?;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2022年新增) (2)《民法典》第561條規定,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①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②利息,③主債務(2022年新增) |
(二)抵銷
1.法定抵消
2.合意抵銷
(三)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免除
免除屬于債權人放棄債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五)混同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事實(如債權讓與、債務承擔、企業合并、繼承、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等)。(2022年新增)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