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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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一)普通程序
1.提出答辯狀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2)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2015多)
(3)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論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都必須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及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3.開庭審理(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不得進行書面審理)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二)簡易程序
1.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3)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2020綜;2019多;2016多)
除(1)~(3)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3.與普通程序的轉化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4.舉證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15日。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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