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努力只能及格,拼命才能優秀!在2023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階段,大家一定要重視稅務師知識點的學習。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預習知識點,快來一起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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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1.被告的舉證責任
(1)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復議維持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①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②復議機關對“復議決定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2.原告的舉證行為
(1)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
(2)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舉證責任。
(3)原告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有利,被告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基于該證據主張的事實成立。(2015單)
3.原告的舉證責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舉證)。
(2)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②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3)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2021多)
4.舉證期限
(1)被告的舉證期限
①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并提供據以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②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5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2)原告的舉證期限
原告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清單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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