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與提起公訴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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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偵查與提起公訴
【所屬章節】
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
【知識點】偵查與提起公訴
偵查與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
(一)審查起訴
1.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2.補充偵查
(1)檢察機關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或者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補充調查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或者監察機關1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調查。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調查完畢移送起訴后,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2)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調查以2次為限。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或者監察機關2次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調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3.自行偵查
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也可以自行偵查。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并可以商請監察機關提供協助。
4.非法證據排除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應當依法排除,同時可以要求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另行指派調查人員或者偵查人員重新取證。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5.審查時限
(1)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1個月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15日;
(2)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二)起訴
1.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2.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中,發現遺漏罪行或者有依法應當移送起訴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訴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補充移送起訴。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
3.量刑建議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除有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外,量刑建議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體確定的建議。
(三)不起訴
1.法定不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下列法定不起訴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長批準,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四)監察機關移送案件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2次為限。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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