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財產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合伙企業財產 |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 退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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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伙企業財產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合伙企業法
【知識點】合伙企業財產
合伙企業財產
(一)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1)原始財產,是指全體合伙人的出資。
(2)積累財產,是指合伙企業成立以后以合伙企業的名義依法取得的全部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
對內轉讓 |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不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 |
對外轉讓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
出質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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